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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 ????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jù)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f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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