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條例硬撐起2%強制險
昨天下午的鐵路北京西客站,人流熙熙攘攘,昭示著年關又近。而在距此200米左右的北京市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庭內,原、被告雙方正進行著一場激烈的交鋒,來自中央和地方的10多家媒體記者靜靜地坐在旁聽席上,等候最后的宣判。
到下午1時30分
,審判結果宣布,中國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黃金榮訴北京鐵路局知情權侵權糾紛案被駁回,理由是已有法規(guī)規(guī)定火車票強制保險,法院對黃金榮提出的3.98元索賠不予支持。原告訴訟代理律師表示不服判決,將提出上訴。
“每張火車票的價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而且已收了54年,乘客卻不知道,這不是侵害乘客的知情權嗎?”敗訴后的黃金榮嘀咕著。而鐵道部有關人士,昨天以訴訟主體不是其本身為由拒絕發(fā)表評論。
[原告方] 意在推動鐵道部取消2%
起因
今年8月8日,黃金榮在北京鐵路局一營業(yè)處購買了一張K101次(北京至義烏)火車票,票價為203元。在隨后的一個偶然機會里,黃金榮從互聯(lián)網上獲知,每張火車票的價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且從1951年至今一直在收取。
“我問了周圍的朋友和北京的同事,沒有一個人知道車票內含強制保險!秉S金榮認為,北京鐵路局營業(yè)處在收取他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約3.98元)時,未履行告知義務。隨后,他把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
目的
黃金榮說,盡管在打這場官司前就已預料到結局可能敗訴,但還是要通過訴訟把火車票內含2%強制保險的事告訴每一位乘客,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多數人的參與來探討火車票強制保險存在的合法性。他認為,在飛機、輪船取消強制險的今天,鐵路強制保險并不能因它存在了半個世紀,就成為一種合理性收費。
黃金榮說,希望這次訴訟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最后推動鐵道部取消這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他告訴記者,他已于9月26日向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遞交申請書,“請求對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進行審查并撤銷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
邏輯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主任賀海仁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1款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在本案中,黃先生在購買火車票時,沒有獲得任何有關火車票中包含保險費的真實情況,也無從得知自己因此享有的權利,這侵犯了鐵路旅客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而由于強制保險的相關內容沒有公布,使得乘客對保費、保額并不知曉,因此也難以索賠。
策略
由于牽扯多方關系,黃金榮并沒有在此案中訴訟北京鐵路局收取“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的合法性,同時也沒有選擇國家鐵道部作為被告。
擔憂
原告代理律師賀海仁說,這是一起專屬管轄的訴訟案件,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應當在專門法院審理,普通法院不會受理,所以盡管被告方是北京市鐵路局,這起訴訟還是要在北京市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換句話說,即便上訴,還是跳不出這個圈子。
[被告方] 一直按“59聯(lián)合通知”辦事
舉證
在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被告代理人北京鐵路局企業(yè)管理和法律事務處法律顧問室郇翔拿出了厚厚的兩本《鐵路規(guī)章匯編》和若干關于鐵路運輸條例、規(guī)則、規(guī)程方面的小冊子舉證,稱被告收取原告票價中含有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是有法律規(guī)定的,且所有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是國家明文規(guī)定并向全社會、全民公布的,具有合法性。且原告在被告履行了承運義務后無任何特權享有退還保險費的權利。
郇翔介紹,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頒布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同時制定頒布的還有輪船、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等。其中,《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旅客之保險費,包括于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2%收費”,賠償責任限額為1500元(1992年6月1日,鐵道部發(fā)布《關于提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通知》,將賠償責任限額提高為2萬元)。
1959年,因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業(yè)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接辦,財政部和鐵道部發(fā)布了《關于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自1959年起由鐵路接辦的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由鐵路局接辦。保險費包括在票價內,對旅客不另簽發(fā)保險憑證。該《聯(lián)合通知》所規(guī)定的內容一直延續(xù)至今。
邏輯
郇翔認為,被告并非在任何時候都有責任、有義務將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一切事務和活動告訴消費者,或者是讓所有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xiàn)在范圍、內容和方式上完全一致。在原告發(fā)生鐵路責任事故或意外傷害之后如何進行救治,由什么樣的人員和機構組織進行救治,如何支付醫(yī)療費,如何進行賠償,如何支付賠償金和強制保險金等等涉及到運輸原告的其他事宜則都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來規(guī)定。被告無須每一項都一一地告知原告,與原告就其旅行中的有關事宜進行談判,在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才簽訂旅客運輸合同。因而,車票中是否包含2%的強制保險費是無須在承運原告之前,由被告來單獨告知原告的。
洞悉
被告代理人昨天在庭審宣判后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對方的最終目的并不是為知情權而來,而是隱含在背后的“收取強制保險是否合法”,但由于不是此次訴訟的主題,雙方沒有就此展開辯論。
[第三方]
復旦大學保險研究所所長徐文虎教授表示,火車票價中包含了旅客意外傷害的強制保險,是新中國成立以后沿用至今的,這其中有一定的歷史原因,要給予理解,但是這也不能成為鐵路部門的推脫理由,應該說鐵路部門一方面有義務告知乘客,讓乘客知情,另一方面,應該盡快采取行動改善這一局面。
[衍生焦點] 三大質疑尚無解釋
質疑一:強制保險是否合法?
賀海仁律師昨天在退庭后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現(xiàn)在鐵路部門在出售車票時附加“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主要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但是該條例不應歸入到行政法規(guī)的范圍。
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發(fā)布施行《條例》的是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作為政務院下屬委員會頒布的規(guī)章不能高于行政法規(guī)的地位。其次,該《條例》在1992年6月5日進行過修改,但此次修改是鐵道部以通知的形式下發(fā)的,《關于提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通知》中強調經國務院批準,但國務院下屬的各部委以通知的形式進行修改并不符合修改行政法規(guī)所要求的程序,從這一點也可以確定該《條例》并不是行政法規(guī)。
如果該《條例》不屬于行政法規(guī),那么,鐵道部就沒有權力強制旅客與其訂立保險合同。換一句話說,簽訂強制性保險便是不合法的。
黃金榮認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保險自愿原則。根據《保險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xié)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而且1993年飛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改為自愿,2001年輪船旅客投保意外傷害險也改為非強制險,旅客自愿投保意外傷害險越來越成為一種必然。在其他種類運輸方式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都變?yōu)樽栽副kU的現(xiàn)在,僅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仍采用強制性的方式顯然已不合時宜。
質疑二:賠付有違公平原則?
黃金榮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火車票強制保險費的收取原則是按基本票價的2%計算,這意味著旅客因購買的車票票價不同而繳納的保險費是不同的,根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旅客發(fā)生意外傷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險金額卻是相同的。如果票價相差大的話,繳納的保險費的差額也是非常大的。這種賠付方式顯然不合理,違反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北京鐵路局企業(yè)管理和法律事務處法律顧問室郇翔稱,在鐵路運輸系統(tǒng)一般采取屬地賠償措施,即無論在何處購票、上車,都由發(fā)生事故所在地的鐵路局進行理賠。根據鐵道部1997年12月1日頒發(fā)施行的《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第120條規(guī)定:如旅客身體損害屬于鐵路運輸企業(yè)承責范圍同時又屬于《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承保范圍,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同時支付賠償金和保險金。而第114條也規(guī)定:旅客身體損害賠償金的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隨身攜帶品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元。
質疑三:保險費哪去了?
據鐵道部統(tǒng)計中心于2005年3月3日發(fā)布的《鐵道部2004年鐵道統(tǒng)計公報》顯示,“2004年全國鐵路完成旅客運輸發(fā)送量11.176億人”,“完成客票收入592.9億元”。“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以基本票價的2%計算,根據上述數據計算,火車旅客2004年繳納保險費為11.858億元。
而根據1959年的《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保險費的收取已包括在票價內視作運輸收入不再單獨提出”,即這筆保費已經充入鐵道部門的運輸收入,并沒有?顚S谩
黃金榮說,對于其個人雖然只是被收取了幾元錢,但這項費用對鐵道部卻是以十億元計,換句話說,此項強制保險一旦取消,鐵道部的損失將不止10億元。
[新聞鏈接] 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少數危險范圍較廣,影響人民利益較大的對象實施的保險。不管當事人愿意與否,都必須參加。同時,《保險法》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我國已有數種強制保險險種,分別是:旅行社責任險、建筑工人意外傷害險、煤礦工人意外傷害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通用航空活動地面第三人責任險、公共航空運輸地面第三人責任險、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再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截至今年8月,我國出臺的強制保險險種已近十種。
□晨報記者 魏宗凱 馬偉偉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