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福州8月2日電
連續(xù)一年未參加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活動,或累計20次不參加代表活動,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的人大代表,應該提出辭職。這是福州市臺江區(qū)人大常委會最近作出的規(guī)定。
臺江區(qū)人大常委會主任翁珠俤說,這種請辭制度有利于解決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的弊端。他舉例說,現在影響人大代表
發(fā)揮作用的因素有幾方面:一些擔任代表的官員發(fā)生崗位變動,不再代表原選區(qū)選民利益;有些人大代表社會兼職多,或本職工作繁忙,或身體狀況不好,履行代表職責力不從心;還有部分代表參政議政能力差,被群眾稱為“舉手代表”、“啞巴代表”,確有濫竽充數之嫌;個別代表甚至存在違法亂紀行為,在群眾中影響不好。
按照臺江區(qū)人大常委會《關于區(qū)人大代表辭職的暫行規(guī)定》,應主動請辭或勸其辭去代表職務的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官員因調整工作崗位,不需再擔任代表職務的;由于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具備上述情形的人大代表經勸告仍不愿意請辭的,可以通過代表述職評議方式,由原選區(qū)選民或原選舉單位予以罷免,然后由原選區(qū)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補選新的代表。
翁珠俤主任解釋說,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兼職代表制,人大代表一旦當選,一般情況下不脫離原來的生產或工作單位,其主要精力和時間仍用于自己的本職工作,這能保持與選民緊密聯系,及時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如果人大代表由于失去崗位職務或不能很好地通過崗位職務履行代表職責,應當說已不再具備發(fā)揮代表作用的條件。因此,對這些個別代表所擁有的代表資格進行適當的調整是必要的。(記者陳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