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惡劣的“8·30”深航“詐”彈案17日在湖北襄陽市高新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犯罪嫌疑人熊毅涉嫌編造恐怖信息罪被起訴。
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熊毅得知其債主熊某某即將乘飛機到東莞向其索債。為阻止或遲滯熊某某到東莞,被告人熊毅利用某通信技術公司的“任意顯”功能,虛擬襄陽市電話號碼,撥打廣東省深圳機場的客服投訴電話,稱剛剛起飛的襄陽至深圳ZH9706次航班上有爆炸物,并將于起飛后45分
隨后深圳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啟動公司一級應急響應程序,協(xié)調(diào)管制部門指揮飛機備降。武漢天河機場立即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程序。ZH9706次航班飛行53分鐘后備降武漢天河機場。
據(jù)公訴方提供的證據(jù)顯示,此次事件中僅深航公司遭受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達205771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熊毅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以編造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jīng)過1個多小時的法庭調(diào)查和控辯雙方的法庭辯論,襄陽市高新區(qū)法院宣布休庭,將擇日宣判。
控辯雙方的焦點是量刑標準。公訴方認為,熊毅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應以編造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辯方認為,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對嚴重性進行明確規(guī)定前,本案的嚴重后果是沒有法理依據(jù)的,對熊毅的量刑應該在5年以下。
在法庭作最后陳述時,被告人熊毅說:“我沒有料到會造成如此巨大的后果,我非常后悔,對受到影響單位和乘客表示歉意,向社會說聲對不起,希望法官能輕判,給我一個早日承擔社會和家庭責任的機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