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zhì)疑四:欠稅官司
2010年,林志玲涉嫌報稅不實,遭相干部門請求補稅及罰鍰共近千萬元。
林志玲被指逃漏1992年至1994年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開庭時,雖然法官沒有傳訊林志玲,但她親自到臺北法院出庭。名模意外到場自然惹起轟動,當天有近40 名法院職員擠滿法庭區(qū),爭相目睹名模風(fēng)采,直呼“好漂亮”。最后,林志玲被判決補繳684萬新臺幣(約人民幣150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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