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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曝菜籃子腐敗窩案:1.1億國家財產落私囊

      來源:檢察日報 2012-01-09 07:07:42

        在經過連續(xù)四天的開庭審理后,浙江溫州菜籃子集團腐敗窩案日前庭審休庭,法庭宣布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溫州市檢察院指控溫州菜籃子集團原董事長應國權等16人分別構成貪污、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和受賄等四罪,涉案總額達4.26億余元。此案涉案人員之多、涉案金額之高及案情復雜程度,在溫州市乃至浙江省均屬罕見,也因此備受關注。

        他們是怎樣化公為私,從國家的“菜籃子”里將“菜”一步步偷出來的?四天的庭審為人們解開這一謎團。

        改了兩個字,1.1億國家財產落入私人腰包

        現(xiàn)年57歲的應國權在溫州是個知名人物。1970年12月,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參加工作后,一直與“菜籃子”打交道。1992年至1998年,應國權擔任溫州蔬菜實業(yè)總公司總經理,1998年后一直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企業(yè),下稱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被稱為“功勛企業(yè)家”。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并經法庭質證,2003年,因溫州城市規(guī)劃調整,集團公司原位于市區(qū)的各分支網(wǎng)點被納入城市改建范圍,需要外遷安置。應國權與集團公司黨委書記郭洪遠及副總經理何永蓮、陳國凱、宋宏峰等集團公司高管決定成立個人入股總比例達80%的溫州菜籃子發(fā)展有限公司(股份制企業(yè),下稱發(fā)展公司),以取代集團公司成為外遷安置用地主體,從中牟取私利。為進一步控制發(fā)展公司,應國權除自己擔任董事長外,還讓大學畢業(yè)不久的兒子應飛杭擔任發(fā)展公司的常務副總經理。為避人耳目,應國權又讓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丁容海擔任發(fā)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2003年11月14日,應國權等人拿到成立發(fā)展公司的溫州市政府批文,在當天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上提出要求研究集團公司外遷安置土地的征用問題。經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將集團公司及所屬外遷企業(yè)集中安置在甌海區(qū)婁橋鎮(zhèn),并與規(guī)劃中的溫州市重點建設項目蔬菜批發(fā)市場一并規(guī)劃,建設規(guī)模約800畝至1000畝。

        溫州市政府專題會議之后,應國權、何永蓮等人就開始游說和賄賂拉攏時任溫州市政府辦公室城建處副處長湯頤和、時任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馮鳴(均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審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十五年)等人,要求將專題會議紀要中的“集團公司”改為“發(fā)展公司”。湯頤和、馮鳴等人同意并照辦。2003年11月25日,相關會議紀要正式發(fā)文,第二天發(fā)展公司即正式成立,向有關部門提出進行土地征用的申請。

        經游說和賄賂有關經辦人員,何永蓮等人最終使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預審同意以劃撥形式給發(fā)展公司供地。2006年1月,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向發(fā)展公司發(fā)放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就這樣,發(fā)展公司拿到了使用面積達325余畝的商業(yè)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經評估,這一片土地價值1.97億余元,扣除已繳納的土地征用款及集團公司所占20%的國有股份比例,被侵吞的國有資產價值達1.15億余元。

        為私人“發(fā)展”,從國家的“菜籃子”里“偷菜”

        有了自己控股的發(fā)展公司,應國權等人便變著法子從國家的“菜籃子”里“偷菜”。據(jù)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底,應國權起意侵吞集團公司參股的溫州菜籃子肉類聯(lián)合有限公司(下稱肉聯(lián)公司)所經營的白肉運輸業(yè)務收入。他召集卓寧初、白方中、胡永林、丁容海等集團公司高管商議,決定將白肉運輸業(yè)務從肉聯(lián)公司剝離出來,由發(fā)展公司參股成立新的運輸公司接手該業(yè)務。后經卓寧初等人操作,2006年2月,發(fā)展公司出資參與組建了溫州菜籃子安通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安通運輸公司,其中發(fā)展公司占股75%),陳國凱擔任安通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應國權等人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擅自終止了肉聯(lián)公司自營的白肉運輸業(yè)務,直接由安通運輸公司經營該業(yè)務。

        經審計,從2006年3月至2010年11月30日,安通運輸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2000余萬元,其中發(fā)展公司應占凈利潤1500余萬元,扣除其中20%的國有股份收益比例,被侵吞的國有資產共計1200余萬元。

        相比之下,蔬菜市場業(yè)務量更大,應國權等人自然更不會放過。早在2006年前后,發(fā)展公司在取得婁橋一期征地的土地使用權后,開始按照蔬菜交易用途建設農副產品交易市場,應國權等人就預謀將集團公司下屬蔬菜交易市場的業(yè)務轉移到發(fā)展公司名下,以侵吞該業(yè)務經營收入。2007年間,丁容海、胡永林即以發(fā)展公司的名義向蔬菜交易市場內的經營戶收取尚在建的農副產品交易市場攤位定金共計1000余萬元。此后直到2010年案發(fā),應國權等人采取多種手段,又將集團公司的近7000萬元蔬菜業(yè)務收入轉移到發(fā)展公司名下予以侵吞。

        為使自己的小“菜籃子”發(fā)展更快,除直接將國有資產侵吞外,應國權等人還設法將集團公司的公款挪用給發(fā)展公司,名曰“輸血”。

        2006年至2008年間,應飛杭以每年上繳固定承包費、自籌資金、自負盈虧的方式,承包集團公司下屬的外貿部。其間,為了留住和擴大客戶源,應飛杭向應國權要求挪用集團公司的資金為外貿部先行墊付客戶的出口退稅款2300余萬元,應國權答應并安排王璋進行具體操作。此后,應飛杭又與應國權等人挪用集團公司資金1000萬元,用于營利活動。此外,應國權父子還與集團公司多名高管一道將3500萬余元公款借給他人做生意,其中2000多萬元至今尚未追回。

        造假騙取上億元工資私分

        應國權確實有經營頭腦,早在貪污、挪用公款之前,他就打起了國家工資的主意。

        集團公司組建后,一直實行“工效掛鉤”的工資管理模式,由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根據(jù)公司職工總數(shù)、利潤指標完成情況核定公司的工資總額。1998年6月至2007年間,由擔任集團公司總經理的應國權決定,擔任副總經理的宋宏峰負責指揮,先后擔任財務處處長的陳鏘濤、王璋和擔任人事處處長的胡秀民負責具體執(zhí)行,在申報“工效掛鉤”時通過將停薪留職人員虛列為在崗職工的方式虛增職工總數(shù),蒙騙勞動、財政等管理部門,騙批工資總額基數(shù),增加可供分配的工資額度。2004年至2007年間,王璋、胡秀民按照應國權的決定,以集團公司名義與其下屬市場內從事運輸?shù)娜嗆嚬ず炗喬摷俚膭趧雍贤?,將其虛招為集團公司的臨時工,在申報“工效掛鉤”工資總額時納入職工總數(shù)騙取工資總額基數(shù)額度。

        經檢察機關查明,1998年至2007年間,集團公司違反國家關于實行“工效掛鉤”的國有企業(yè)工資發(fā)放的規(guī)定,以集團公司名義,在應核定的工資總額額度外,將采取欺騙手段獲得的核定工資額度的資金作為工資列支,由胡秀民負責工資造冊,宋宏峰、陳鏘濤、王璋進行審核、發(fā)放,將其中的大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集團公司高管及部分中層干部,小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職工。經查,1998年至2007年間,集團公司私分的這一部分國有資產竟然達到1.1億余元。

        相比動輒貪污、挪用、私分的巨額公款,應國權被檢察機關指控受賄25萬元簡直是“小兒科”,他認為自己算是”廉潔”的。據(jù)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0年間,應國權利用職務便利,在農貿市場攤位安排、水產生意等方面為水產商戶黃某謀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黃某現(xiàn)金共25萬元。

        國企高管“偷菜”如何防范?

        2010年下半年以來,經群眾舉報,包括應國權在內的16名菜籃子公司高管先后落網(wǎng),并牽出相關人員腐敗案。

        2011年上半年,溫州菜籃子集團兩任基建處長夏賢玉、胡春星均因受賄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和十二年。

        2011年12月20日,應國權等16人腐敗窩案開庭審理,溫州市檢察院派出三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應國權等16人則請了25名律師為自己辯護。

        在庭審中,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四個罪名,應國權全盤否認,稱“全部不是事實”。應飛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挪用公款犯罪供認不諱。其他被告人雖有不同程度的翻供和異議,但隨著庭審的深入,相互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xiàn)出來。到最后一天,各自都在庭上表現(xiàn)出悔恨之意。鑒于該案案情復雜,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國有企業(yè)高管職務犯罪屢有發(fā)生,且以窩案為多。2009年至2011年10月,浙江檢察機關就在該省最大的國有化工企業(yè)巨化集團及其下屬的巨化股份公司立案查處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29人,其中包括集團公司原董事長葉志翔、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黃華章等處級以上高管十幾人。

        “目前國有企業(yè)依然存在著產權不明、管理不善、監(jiān)督不力等問題,突出反映出不少國有企業(yè)還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同時,有關部門對國有資產的管理也存在著漏洞,還需要通過嚴格規(guī)范管理和建章立制來不斷完善和健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國有資產的不當流失,防范應國權之類的集體‘偷菜’行為,從源頭上杜絕國有企業(yè)腐敗現(xiàn)象的發(fā)生?!鞭k案檢察官分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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