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fā)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介紹,這是繼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別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這次是第三次,解釋共有19條,將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后父母給子女買房歸單方
司法解釋的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介紹說,從司法解釋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拒絕親子鑒定要承擔敗訴后果
來自最高法的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萬多件,2009年為134.1萬多件,2010年為137.4萬多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5萬件左右,受理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糾紛案件5萬多件,受理撫育費糾紛案件2.4萬多件,受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2.5萬件左右?!鞍讣邢鄬械胤从吵龌榍百J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亟須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睂O軍工說,最高法于2008年1月啟動了《婚姻法解釋(三)》的起草工作。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婚姻法解釋(三)》,重點對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后果、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解釋?!痘橐龇ń忉專ㄈ访鞔_規(guī)定,在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孫軍工說,在處理有關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所有
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孫軍工說,《婚姻法解釋(三)》規(guī)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同時,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xù)承擔。司法解釋還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刪除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12日正式發(fā)布,解釋刪去了此前征求意見稿中有關婚外同居關系解除后財產問題如何處理的條款,對此,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作出了解釋。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中第二條內容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對刪除這一條規(guī)定解釋說,婚外同居的情況十分復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結束同居的財產協議中,有些人以個人財產解決償還問題,有些企圖以夫妻共同財產解決問題。同居的時間也不能一概而論。此外,婚外同居還涉及傳統(tǒng)道德、善良風俗等問題,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復雜的情況,對于該類問題的解決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認證。
杜萬華表示,司法解釋中沒有規(guī)定不等于在審判實踐中不正視這個問題。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將堅持以下原則: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傳統(tǒng)的善良風俗;維護社會主義條件下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但他強調,不同案件可以按照不同原則來處理。
房產確權將有法可依
島城司法人士:新司法解釋令審判更加明確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記者就此采訪了市北法院民五庭法官高沛沛。
“對夫妻一方婚前支付房款首付,離婚時房產歸屬,之前一直沒有明確的解釋。”高沛沛說,在婚姻案件審理中,經常出現婚前一方支付房款首付,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情況,一旦夫妻要求離婚,房產歸屬到底該如何判決,全市法院一直使用市中院的一份指導意見,原則上是歸支付首付一方,對于夫妻婚后共同投入部分,由獲得房產一方根據實際投入比例和收益比例給予對方相應補償?!督忉專ㄈ返膶嵤M管與先前市中院的指導意見相吻合,但將令此類案件的審理更加明確。同時,高沛沛表示,之前婚前個人財產用于婚后投資,所得收益該如何分配,也一直都是由辦案法官裁量,《解釋(三)》也對這個問題有了明確的說法。
高沛沛通讀了《解釋(三)》的全文后表示,在所有條款中,“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確定,是所有條款中變化最大的,也是最“引人注目”的。高沛沛說,之前,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一般都被認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書面證據證明只贈與夫妻中一方,而且這個書面證據必須由夫妻雙方簽字認可?!督忉專ㄈ穭t完全將判案的標準“顛倒”了,除非另一方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房屋贈與夫妻雙方,否則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一律歸自己的子女所有。(記者 于順)
婚姻財產糾紛怎么判?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詳解婚姻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這一將于13日施行的司法解釋針對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主要問題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據。
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后配偶有份兒嗎?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怎么辦?父母為子女結婚買的房,會成為兒媳婦或女婿的財產嗎?……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對這些問題做了詳細解答。
婚姻財產糾紛問題“與時俱進”
問:這次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已經是第三次了,為何在這個時候又出臺一個司法解釋?
答:2008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437件,2009年為1341029件,2010年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中相對集中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亟須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啟動了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工作。經過充分論證后,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司法解釋(三)。
“房子”成婚姻糾紛中“重頭”
問:這次司法解釋中直接涉及房產的就有好幾條,這些糾紛該怎么處理?
答: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另一種關于房產的糾紛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雙方共有的房屋賣給了第三方怎么辦?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購買行為具備三個條件,人民法院則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張。這三個條件分別是:第三方要善意購買,即購房時并不知道賣房的夫妻雙方沒有協商;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這標志著房屋買賣的物權已發(fā)生轉移。有專家認為,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經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則應當允許追回房屋。但建議最終未被采納,是因為一套住房的情況比較復雜:若一套住房是豪宅,賣了之后還可以買小房,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將無處棲身,在具體執(zhí)行判決時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
登記程序有瑕疵婚姻有效嗎
問: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呢?
答: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于婚姻無效的四種規(guī)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范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這次解釋就第一次明確了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