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簡單的經濟糾紛,江蘇、山東兩地法院卻爭奪管轄權,一審判決后,兩地法院均判當?shù)仄髽I(yè)勝訴。記者昨天獲悉,雙方當事人均向對方當?shù)胤ㄔ禾崞鹕显V。
2006年2月,江蘇常熟展華電子公司(簡稱展華公司)與煙臺泰達銅材設備公司(簡稱泰達公司)簽訂了承攬合同,不久,展華公司對泰達公司的設備設計制造能力產生懷疑。經雙方協(xié)商,于2006年6月17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將原承攬合同變更為買賣合同,并將有關承攬條款一律變更為適用于買賣合同性質條款,之后雙方又口頭約定增加了一套生產設備。
不久,雙方發(fā)生糾紛。2008年6月23日,展華公司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訂立的所有合同,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泰達公司得知常熟法院立案后,該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也向煙臺市芝罘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相關合同,并要求展華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常熟、煙臺兩地法院立案后,雙方當事人均向對方當?shù)胤ㄔ禾岢龉茌牣愖h,然而,兩地法院均裁定確認有管轄權,于是,兩地法院先后開庭審理此案。
戲劇性的是,常熟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展華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訂立的合同,泰達公司返還貨款,展華公司返還設備;而煙臺芝罘區(qū)法院一審也支持了泰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展華公司拉走相關設備,并判令展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向對方當?shù)胤ㄔ禾岢錾显V。目前,兩地法院的二審仍在審理中。
據(jù)了解,長期以來,法院“爭管轄”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原庭長、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學會副會長梁書文指出,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