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原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劉和(資料圖)
中新社沈陽12月25日電 遼寧省沈陽市原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劉和,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沈陽日報》25日的消息指,劉和同時還存在徇私枉法、收受禮金等嚴重違紀問題。
經(jīng)中共遼寧省委批準,免去劉和中共沈陽市委委員職務,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資料顯示,劉和,男,1948年4月出生于沈陽市,19
2003年7月25日,劉和被任命為沈陽市公安局局長。 2004年被任命為沈陽市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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