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吳某酒后駕駛一輛貨車,撞了一輛電動自行車,導致騎車人死亡,因無駕駛證又是酒后駕車,吳某當即逃離事故現(xiàn)場躲避,但很快就被交警查獲。貨車投保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受害人11萬元,但隨后向肇事人吳某追償這筆賠款。昨日,吳某撥打早報熱線82888000不解地說,他認為保險公司就是為事故買單的,怎么還向投保人追討賠付款呢。 ????據(jù)悉,事故發(fā)生后,交警認定吳某承擔這起事故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交強險”限額內的死亡賠償金11萬元,對于受害人家屬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用以及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已超出保險公司承保范圍,應由肇事方承擔。承保肇事貨車“交強險”的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賠付11萬元后,決定向肇事人吳某以及肇事貨車車主楊某追償這筆賠款。吳某對此很不理解。 ????律師說法 ????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陳卓律師 分析說,肇事人吳某無證且醉酒駕駛機動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嚴重過錯,導致死人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保險公司為此墊付了11萬元賠款。但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權向吳某追討這筆款項。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均屬于嚴重損害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果容忍無證駕駛與醉酒駕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保險公司為損害制造者來買單,將對社會帶來巨大危害。 記者 吳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