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 2006-11-17 10:18:54 青島早報
供熱縮水這樣索賠 供熱期間,供熱溫度低于14℃的,應按不達標天數(shù)全額退還供熱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按不達標天數(shù)退還供熱費的50%。采暖期內未供熱的,供熱單位按照實際未供天數(shù),全額退還供熱費。
供熱期間,供熱溫度低于14℃的,應按不達標天數(shù)全額退還供熱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按不達標天數(shù)退還供熱費的50%。采暖期內未供熱的,供熱單位按照實際未供天數(shù),全額退還供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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