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姜老太太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附加意外住院費用補償醫(yī)療保險》,保險金受益人為姜老太太的老伴孟老。合同約定,被保險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因遭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疾病所導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其身故的屬該保險范圍。附加險也約定了有關條款。
2004年9月,姜老太太在做家務時不慎摔倒,頭部撞到墻上,后又從樓梯上跌下,送入醫(yī)院后死亡。辦理完老伴的喪事后,孟老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要求支付姜老太太身故保險金和搶救費共18萬元,被拒絕后,他向法院提出訴訟。
在庭審時,孟老認為,雖然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范圍需為意外事故導致事故,但保險公司在其妻投保時并未將有關條款作出明確說明;雖然醫(yī)學結(jié)果證明姜老太太的死亡原因是疾病造成,但不能排除由于跌倒而致死。因此保險公司應負有理賠義務。
保險公司辯稱,姜老太太的死因并不是意外事故,不屬于公司的保險范圍。根據(jù)合同約定,只有在投保人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時,公司才承擔保險責任,而姜老太太是因自身疾病造成死亡,在約定的保險范圍之外。
經(jīng)醫(yī)學鑒定,姜老太太為“腦動脈瘤破裂導致自發(fā)性蛛血”死亡。法院經(jīng)查明后確認,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被保險人于合同有效期內(nèi),因遭遇意外的、突發(fā)的、非疾病所導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qū)е缕渖砉,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而姜老太太的死并非“直接且單獨原因”,據(jù)此駁回了孟老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