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車上的押運員張某說,他卸完包從車上下來,卸下的庫包都已運走。 據在場人說,當時清點了,是23個庫包,沒有錯。后來又說,好像是沒仔細清點,只是見余下3個沒裝進去,就以為兩個大口袋里各有10個呢。
卸完車后,保衛(wèi)部長跟大家說,天不早了,都下班回家吧。一夜似乎
平安無事,直到第二天早上8點多鐘打開金庫,清點庫包,這時才發(fā)現少了一個。 從整個過程分析,無法確認庫包究竟是在哪兒丟的,可能在車上,也可能在車下,可能在沿途,也可能在入庫時或入庫后。
辦案人員又調取播放庫房的監(jiān)視錄像帶,沒發(fā)現任何異常。據此似乎可以認為,應是在下午長興所庫包裝車后到金庫這一段時間內出的問題。
經對4名嫌疑人審查得知:干完活后,有兩人一塊兒上樓去了自己的宿舍,洗了洗換衣服騎車回家。押運的張某問司機高某回不回家,高某說回,張某就搭了高某的車。高某常在下班后把車開回家。在回家路上,高某駕車過交通路口時闖了紅燈,被警察攔住扣了駕駛證。高某先送張某到了家,再獨自駕車回家。據高某說,他到家時差5分鐘播報中央臺《新聞聯播》,然后去了他哥家,說是他哥想要些汽油,他用吸管從汽車油箱里給他哥吸了一桶油。
從這幾個人的活動情況看,如果庫包落在或藏在車上,司機高某是最有條件不被發(fā)現地將其轉移出去。經對高某重點調查,辦案人員了解到,高某有占小便宜、私開公車等行為,還愛逛歌廳。但據高某提供:“那天卸完庫包,押運的張某很反常,提出要搭我的車回家!這個人過去可是從不搭車的。他下車時還問我,‘你的車門鎖不鎖?’真是怪事,他問我這個干啥?”辦案人員轉而訊問張某。張某矢口否認下車時曾對高某說過什么。
在近一個月的時間里,辦案人員對這四人反反復復地審查,沒能發(fā)現任何可以認定作案的依據,只有將他們放回。
見一時難以破案,當地保險公司按照銀行失竊險條款,對信用社進行了理賠。
雖然警方結束了對這4名嫌疑人的審查,但城市信用聯社領導認為,在丟款運鈔車上的工作人員都負有責任,對四人進行了開除公職的處理。其中的張某因在聯社有門路,被留用當了臨時工,其余三人另謀生路。
對這起案子,辦案人員始終覺得很怪,說他們幾人是合謀作案,又不大像;說是其中一人作案,都在一個車上,怎么其他的人會提供不出任何線索?根據手頭掌握線索,這四人哪個都不能構成重點,但作案的肯定又出不了這幾個人。在隨后兩個多月的繼續(xù)偵查中仍無明顯進展。
這時,時任阜新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的吳中興提出,案子到了現在的狀態(tài),只能動用犯罪心理測試技術了!吳中興是搞痕跡物證的,1995年我們在大連講授犯罪心理測試技術時,他聽過講課。他知道,在這個案子里似乎提取不到物質痕跡,但在作案人的大腦活動中肯定可檢測到清晰的心理痕跡。
1998年3月27日,吳中興到了公安部刑偵局,通過刑偵局和我取得聯系。我聽吳中興介紹案情,跟此前一個月時我剛在浙江蕭山協(xié)助測試的建行31.5萬港幣失竊案差不多,同屬于銀行或重點單位的內盜案件,一般無固定現場、無作案痕跡、無重點嫌疑人等。蕭山的那起案子辦得非常漂亮,作案人還沒交代口供,就依據心理測試找到了贓款。
吳中興介紹完案情,問我有沒有希望破案,我就說:“拿下這個案子應該問題不大吧。”
吳中興當時就說:“武教授,如果是這樣那就太好了!不瞞您說,我們現在是在做最后的一把努力了。”
案子由部刑偵局有關領導批示,交給我協(xié)助辦理。3月28日早上,我們一行趕到阜新,立即投入工作。一路上,吳中興把案件的客觀情況都說得比較清楚了。我們便坐著車按照收款路線走了一圈,最后到金庫那里看了看,詳細地詢問了當時的情形,卸車時每個人的位置等等。我對辦案人員前期的分析基本贊同,但我認為,在沒有確切證明的情況下,還是應該多考慮幾種可能性。比如,作案時間,應該把12月1日下午4時多到第二天上午9時前都給包括進去,這樣,涉及的嫌疑人就不是4個,而是20幾個。至于發(fā)案地點,沿途的停車站都有可能是,如與車下人有串通,可能就把庫包轉移了。還有,車上四人合謀竊包,共分贓款,也是一種尚不能排除的可能。運鈔車進院后,卸車時清點不負責任,有可能將庫包遺失在車上,這種可能也存在。(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