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須防“三誤區(qū)” 仲裁由于其快捷、靈活、無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以及不公開進行等特點,而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但是,有些人對仲裁的認識還存在一些誤區(qū)。 誤區(qū)一:有糾紛時、單方申請仲裁。張某于2004年10月借給朋友王某50000元,當時立有借據一張。2005年1
0月借期到后,王某卻一拖再拖,張某便向青島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王某償還其欠款。但仲裁委對此案不予受理。因為,《仲裁法》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誤區(qū)二:我選擇的仲裁員就要為我說話。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委提供的仲裁員名冊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員的權利是來源于當事人的授權,在仲裁活動中是代表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來審理案件,完全不是一方 的“代理人”。 誤區(qū)三: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仲裁法》中規(guī)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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