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登記的證件不再僅限于身份證,旅館門衛(wèi)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件,警察檢查房間需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開證明……浙江省省長呂祖善日前簽署208號省政府令,公布修訂后的《浙江省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簡稱《細則》)。(《現(xiàn)代金報》1月11日)
面對治安形勢的嚴峻,一些地方出臺的有關政府
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往往是強調加強警察權力,給予警察履行職務更多的便利。然而,從《細則》中,我們看到的更多是限制警察的權力,為公民提供更多便利。對此,許多網(wǎng)友并不支持,他們擔心,住宿登記證件不再僅限于身份證,警察查房也更困難了,這對打擊犯罪極為不利,犯罪分子可以大搖大擺地躲藏在賓館。
這種觀點并非完全沒有道理,因為任何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都是在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之間求得平衡,警察權力的增長可能更有利于打擊犯罪,但同時更可能侵犯公民的權利;警察權力的縮減,則公民可以獲得更多的權利空間,但對于打擊犯罪并不有利。所以,如何在警察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博弈中求得平衡,是我們要考慮的。
目前,從總體上看,警察權力不是太小,而是過大。同西方法治國家相比,我們國家的警察無論是在行使治安管理還是刑事偵查的權力上,都大得多。例如查房這種搜查行為,許多國家規(guī)定必須要治安法官的批準并且還須有法定理由,而我們國家的警察通常只需憑證件就可進行。這種過大的權力,必須壓縮公民的權利空間,使得公民有可能受到警察的騷擾,不利于保障公民隱私權以及其他權利。因此,有必要對警察這種過于方便的查房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細則》要求必須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是完全應該的。況且,即使進行了這樣限制,警察也還可以依法進行檢查,對于打擊犯罪的影響并不很大。
更為重要的是,我們要理性地組織防范與打擊犯罪。犯罪現(xiàn)象將長期存在,一段時期治安狀況的惡化,也是有其深刻的社會原因的,必須進行長期的綜合治理,絕非依靠警察的嚴厲打擊就能迅速消除。對于犯罪,要進行理性的打擊與防范,過分強調強化警察的權力,指望警察畢其役于一功消除犯罪,不僅是妄想而且會走向其反面。警察權力過大、不受限制,警察本身就可能濫用權力引發(fā)新的犯罪,并且,高壓下的公民也可能鋌而走險,警民之間引發(fā)沖突,制造更多的犯罪。實踐證明,一些地方的警察在行使這種過于方便的查房權力時,并不是為打擊犯罪,而更多地是查嫖罰款,甚至是設計陷阱,罰款營利。
因此,無論從警察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角度上講,還是從更理性地打擊犯罪,防范警察權力濫用的角度上講,都必須對于警察這種過于方便的查房的權力進行限制。浙江省出臺的《細則》,是尊重人權的體現(xiàn),值得其他省區(qū)市借鑒。(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