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趙女士的哥嫂向她借錢10萬元,用于經營,趙女士同意借款。礙于情面,趙女士沒有要求哥嫂寫欠條。
2004年年底,趙女士的哥哥去世,留下一處房產。趙女士向嫂子提出還款要求,可因為拿不出借條,被嫂子一口拒絕。
手中沒有借
條就要不回錢,莫非這筆錢就要這樣“蒸發(fā)”掉?一個偶然的機會,趙女士得知,哥嫂為了逃避一筆可能發(fā)生的官司,曾經假離婚,并簽有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其中提到了拖欠她們的借款。
2005年4月,趙女士以離婚協(xié)議書所載欠款內容為據(j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嫂子償還欠款。
庭審時,趙女士的嫂子一直不肯承認有這筆借款。她聲稱,從來就沒有向趙女士借過錢,當時是為了假離婚抵消財產才虛構借款。因此,離婚協(xié)議書不能作為借款憑證。
法院認為,趙女士嫂子的辯稱理由并不足以證明借款是虛構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是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必須提交備案的法律文件,具有社會公示效果,因此,此筆借款成立,趙女士嫂子需償還這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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