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鳥人公司)訴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空中信使)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原告獲賠32萬元。該案因涉及《兩只蝴蝶》等歌曲的彩鈴下載,引起很大社會反響和關注。
原告鳥人公司訴稱,原告公司通過與牛朝陽簽訂
合同,取得歌曲《兩只蝴蝶》、《杯水情歌》詞曲的專有使用權和歌曲《吹眼睛》詞曲的著作財產權。原告公司通過與龐龍簽訂合同,制作了龐龍演唱的該三首歌曲的錄音制品,系上述錄音制品的錄音制作者權人?罩行攀刮唇浽婀驹S可,擅自將上述錄音制品提供給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等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站彩鈴供移動通訊用戶有償下載,侵犯了原告公司的錄音制作者權。故訴至法院,要求空中信使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和公證費1010元。
被告空中信使辯稱,被告公司通過與北京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樂公司)簽訂合同,取得使用歌曲《兩只蝴蝶》、《杯水情歌》、《吹眼睛》的錄音制品之授權,而龍樂公司根據其與鳥人公司所簽合同有權代理鳥人公司做出此種授權,被告公司使用上述錄音制品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并未侵犯鳥人公司的錄音制作者權。被告公司收到鳥人公司起訴書之后,為避免糾紛已及時通知相關電信運營商停止提供涉案彩鈴下載服務。鳥人公司要求被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數額過高,被告不同意鳥人公司的訴訟請求。
海淀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鳥人公司系龐龍演唱的歌曲《杯水情歌》、《兩只蝴蝶》、《吹眼睛》的錄音制品的錄音制作者權人,他人如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上述錄音制品,須經鳥人公司之許可,否則即侵犯鳥人公司所享有的錄音制作者權。
空中信使將涉案三首歌曲的錄音制品提供給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等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站彩鈴供移動通訊用戶有償下載,并稱其對上述錄音制品的使用行為已經龍樂公司授權。對此,法院認為,鳥人公司系在2004年6、7月間與牛朝陽簽訂相關合同之后,方于2004年制作完成涉案錄音制品,而龍樂公司與鳥人公司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03年8月11日,其時涉案錄音制品尚未制作完成,故雙方簽訂合同之時涉案錄音制品不應包括在該合同所涉代理范圍之內。
龍樂公司與鳥人公司所簽合同明確約定鳥人公司須向龍樂公司提供所擁有版權的音樂作品的清單,而空中信使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與涉案錄音制品有關的清單,故法院推定龍樂公司與鳥人公司簽訂合同之后,亦未就將涉案錄音制品納入該合同所涉代理范圍達成新的合意。
龍樂公司與鳥人公司所簽合同多次出現“音樂作品”用語,而從未明確涉及“錄音制品”,鑒于合同雙方均系專業(yè)文化公司,對著作權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音樂作品或錄音制品內涵均應系明知,故即使涉案三首歌曲作為音樂作品屬于合同所涉代理范圍,龍樂公司亦無權據此合同代理涉案錄音制品。
鳥人公司曾于2004年12月2日向龍樂公司發(fā)出函件,稱龍樂公司就移動增值業(yè)務已銷售出去的歌曲《兩只蝴蝶》的購買方須與鳥人公司簽訂錄音制品授權使用合同方為有效,否則視為侵權,鳥人公司以此明確表示涉案錄音制品并未包括在合同所涉代理范圍之內,即使此前龍樂公司對合同內容存在主觀認識和理解錯誤,此時龍樂公司亦應明知其無權代理涉案錄音制品。
龍樂公司分別于2005年1月13日和2月21日向空中信使出具授權歌曲單之時,其已明知其無權代理涉案錄音制品,龍樂公司對此顯存過錯。而空中信使未審查龍樂公司與鳥人公司所簽合同中“音樂作品”與“錄音制品”之區(qū)別,亦未審查龍樂公司是否持有包括涉案錄音制品在內的鳥人公司授權“音樂作品”清單,即將涉案錄音制品提供給相關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站彩鈴供移動通訊用戶有償下載,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侵犯了鳥人公司的錄音制作者權?罩行攀固峤坏淖C據僅能證明其于2005年8月初向相關電信運營商發(fā)出書面函件,通知相關電信運營商停止提供涉案彩鈴下載服務,空中信使所述其于收到起訴書之后即進行上述通知并無證據支持,故法院確認空中信使于2005年8月初方停止侵權行為。
空中信使未經鳥人公司許可,不得再行將涉案錄音制品提供給相關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站彩鈴供移動通訊用戶有償下載,且空中信使應向鳥人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罩行攀箲螨垬饭窘Y算的數額可以視為鳥人公司的實際損失,因空中信使向鳥人公司出具的帳單較之公證書更能全面而準確地表明空中信使將涉案錄音制品提供給相關電信運營商使用的范圍以及空中信使與龍樂公司結算情況,故法院考慮該帳單所示數據、電信運營商與空中信使分帳比例、空中信使與龍樂公司分帳比例以及空中信使侵權的過錯程度、情節(jié)、期間、后果等因素對該賠償數額予以確定,不再全額支持鳥人公司的訴訟請求。鳥人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1010元亦屬合理,空中信使應一并予以賠償。
綜上,海淀法院做出判決,原告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對其制作的龐龍演唱的歌曲《兩只蝴蝶》、《杯水情歌》、《吹眼睛》錄音制品享有錄音制作者權,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經原告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許可,不得再行將上述錄音制品提供給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等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站彩鈴供移動通訊用戶有償下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費用32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