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胡某向李先生借款兩萬元,胡某當(dāng)場寫下欠條。 一年后,胡某分兩次還清了此筆欠款?墒,今年年初,李先生找到他,稱只收到一次還款,現(xiàn)在還差一萬元未還。胡某堅持自己已還清。因索要無果,李先生將胡某告上法院,要求他還清欠款。
在法庭上,胡某提供了另外四個人提供的證言,證明自己第二次已還清欠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胡某提供的證人都沒有親眼目睹他兩次償還借款的具體經(jīng)過,為間接證據(jù)。 而李先生手里有胡某的欠條,因原始證據(jù)的證明力大于傳來間接證據(jù)、原始書證的證明力大于證人證言,所以李先生手中的欠條證明效力大于胡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因此,胡某稱自己的借款已全部還清的說法,法院不予支持。 編者:日常生活中,因一時經(jīng)濟困難,找親戚朋友幫忙是常有的事。但借款時打了欠條,還款時卻沒有及時收回欠條,誰也說不清款是否已歸還,不僅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還要承擔(dān)不利的訴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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