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左至右分別是陳逸飛長子陳凜、次子陳天、遺孀宋美英、前妻張芷
宋美英和幼子
陳逸飛長子陳凜
本報訊(記者楊林 卓偉)
昨日,陳逸飛遺孀宋美英在上海召集媒體,就陳逸飛遺產分配事宜發(fā)表聲明,稱“在陳逸飛遺產分配事宜中遭受不公,要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和兒子的利益!闭偌瘯,宋美英表示無法接受陳逸飛長子陳凜提出的50%:50%的分配計劃,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分給自己以及陳逸飛的小兒子陳天72.5%,陳凜22.5%,陳逸飛的弟妹各得2.5%。對此陳凜向本報回應“對于宋美英的聲明我沒什么想法,一切讓法律來解決吧,就這樣了!
雙方難以達成一致
陳逸飛今年4月10日于上海去世,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合法繼承人為其妻宋美英、長子陳凜、次子陳天。
宋美英持中國護照,陳凜、陳天兩人持美國護照。由于陳逸飛去世非常突然,并未留下任何遺囑,因此宋美英代表其子陳天與陳凜依法協商遺產分割,雙方一直很難就分割計劃達成一致。
陳凜稱“沒什么想法”
昨晚記者撥通了陳凜的手機,正在北京開會的陳凜在電話中相當冷靜,他稱“對于宋美英聲明我沒什么想法,一切讓法律來解決吧,就這樣了。”對于記者問到的“其母和陳逸飛的債權”、“美國法律程序”等問題,陳凜均不予回應并迅速掛斷電話。
陳凜秘書kelly在接受采訪時卻相當激動,她稱對宋美英的舉動相當意外,他們之前并不知道宋美英會提出訴訟。對于陳逸飛的身后事,kelly認為陳凜和陳逸飛弟妹關系一直很好,公司的事務一直是陳凜在打理,宋美英除了商討遺產問題外從不去公司。
聲明原文
協商未果,陳逸飛遺孀攜子討說法
陳逸飛遺孀宋美英女士一方于昨天在上海召開發(fā)布會,發(fā)表了《協商未果,陳逸飛遺孀被迫通過司法渠道維護其與子的合法權益》的聲明,全文如下:陳逸飛先生于2005年4月10日因病突然去世,其合法繼承人為其妻宋美英、長子陳凜、次子陳天。宋美英女士持中國護照,陳凜、陳天兩人持美國護照。
由于陳逸飛先生未留有遺囑,故宋美英女士并代表其所生兒子陳天與陳凜協商依法合理地分割遺產。
一、多次協商,達成會議紀要(一)
在2005年5月始,繼承人雙方即開始多次協商。2005年6月17日,在雙方律師參與下,各方終于簽暑“陳逸飛繼承人會議紀要(一)”。該紀要中,明確了應本著協商的方式,解決有關遺產的界定、分割及債務處理,盡力避免訴訟,以免影響陳逸飛先生的聲譽。
同時,確定了先易后難的繼承原則。
紀要中,還對公證、陳逸飛投資的國內公司的清理等問題進行了約定。
在陳逸飛先生有否對前妻負有債務的問題上,宋美英女士表示,只要陳凜出具其母(即陳逸飛前妻)對陳逸飛的債權文書,即同意依法在遺產中優(yōu)先予以處理。陳凜在該紀要中提出按50%:50%與宋美英分割遺產,陳凜所得的50%部分中包含了其母所享有的債權。
該紀要(一)由于實際遺產尚未全部明了,而且繼承人間未就遺產分配比例達成一致意見,故未進行實際分割的操作。但爭議雙方均同意應立即辦理繼承人身份公證事宜。后經咨詢公證處后,由于相關問題無法解決,第一次公證終止。
二、在中間人參與下,達成分割遺產“協議書”
從發(fā)生陳逸飛遺產繼承開始,就有各層面的中間人共同參與協調。在紀要(一)遺產分割比例未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繼承人及雙方律師又多次進行了溝通,但未有結果。
2005年7月20日,在有中間人參與的情況下,宋美英、陳凜及陳逸飛的弟妹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其中確定了陳逸飛先生遺產的分配方案。即宋美英及子陳天得遺產總額72.5%;陳凜得遺產總額22.5%,陳逸飛先生的弟妹各得2.5%.同時,對陳逸飛前妻的所謂債權,協議書明確,“按照陳逸飛與前妻的離婚協議,在法律認可的前提下,支付其×××萬美金并在一年內付現到位。”按理說,這份前事人之間形式的協議書,雖然未有律師參與,也是當時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理應得到遵守。但陳凜方面卻未能信守協議條款。
在雙方約定再次去公證處公證的時刻,陳凜再一次表示不愿按該協議書辦法。
三、雙方達成變賣房產約定
為清償債務,雙方達成先變賣部分房產的約定,并書面簽署了確認書,由于處分房產需公證,雙方曾一致同意再次尋找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但因陳凜在2005年9月28日委托其律師表達了新的分割要求而無法將前述工作推進。
四、陳凜方面突然變卦,再次提出無理要求
2005年9月28日,陳凜的委托律師會見及電告宋美英的律師。著重表明,陳凜無權代表其母做主,即陳逸飛前妻的債權應立即無條件得到滿足;陳凜并堅持要求分得陳逸飛遺產的50%(包括其母的債權)。否則超過最后回復期限,即2005年10月8日,陳凜將在美國按法律程序行事。
至此,宋美英無法接受陳凜方面上述的“最后通牒”,雙方的協調已無可能。
五、無奈訴諸法律
鑒于上述原因,同時為及早處理與陳逸飛相關公司的債務,宋美英只得無奈選擇訴諸法律途徑,以求得公平公正地維護自己和兒子應得的合法權益。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