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3個孩子在門口玩耍,突然門倒下來砸傷了孩子。法院一審判決門的主人陸某賠償損失,二審中,陸某卻提出新的證據(jù),證明門是被3個孩子晃悠倒的。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孩子的監(jiān)護人有重大過錯,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而陸某只需承擔四成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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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2004年10月15日,城陽區(qū)棘洪灘街道4歲的小女孩田田(化名)在奶奶的帶領下出門玩耍。在同村陸某的家門口,田田遇見了她的同伴,一個是陸某的孫女,一個是來自東北的小女孩。就在3個孩子玩得開心時,陸家的門突然倒塌,鐵門和門垛正砸在田田身上。其他受了驚嚇的孩子被家長抱走,田田經(jīng)治療后仍落下殘疾。田田的家人代她把陸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城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田田的傷是陸家的鐵門和門垛倒塌所致,因為當時陸某沒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因此認定陸某應當對田田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陸某承擔醫(y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2萬多元。
好好的門怎么能突然倒塌?判決下來,陸某著急了,他開始為自己搜尋證據(jù)上訴。當時在場的村民告訴他,門倒塌前,3個孩子在搖晃鐵門玩耍。陸某找來證人焦某,門倒后,是她將來自東北的小姑娘抱走,她證實門倒塌與孩子的推晃有關(guān)。
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可了證人證言,根據(jù)《民法通則》,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責任劃分上,法院認為陸某是門的所有人,在3個孩子晃門時應當意識到有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應及時予以提醒,并責令孩子離開。陸某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應該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承擔的份額以四成為宜。田田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監(jiān)護人理應恪守監(jiān)護人職責,看護好孩子。監(jiān)護人放任孩子悠門的行為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對涉案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負擔六成責任,改判陸某賠償損失9996.01元。(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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