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山東頻道10月6日電(張曉晶、劉希軍)近日,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法院審結一起大學生狀告母校不授予學位的行政訴訟案,依法判決被告濱州某學院于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nèi)召集本院學位委員會重新對原告仇某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
。保梗梗改辏乖,原告仇某被濱州某學院錄取。1999年1月12
日,在《高等代數(shù)》考試中,學生韓某某拿走原告的試卷抄襲,原告沒有阻止,協(xié)同作弊,被監(jiān)考老師當場抓獲。學校根據(jù)《學生違紀條例》決定給予原告記過處分,試卷被判零分。仇某畢業(yè)前向?qū)W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他補考一次,仇某補考成績?yōu)椋叮胺帧滋旌,學校學位委員會作出決定,對仇某等9名考試作弊受過記過處分的學生,不授予學位。仇某多次找學校要求授予學位,后來干脆把學校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仇某被濱州某學院錄取后,其作為受教育者即享有被告的學籍和在被告處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該接受被告的管理。被告在對受教育者進行管理時,雖依法享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能違背或超越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并未規(guī)定對考試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學士學位的資格。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濱州某學院于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nèi)召集本院學位委員會重新對原告仇某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原、被告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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