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青島的王先生,上世紀80年代時,和父母哥哥租住一套30平方米的住房。其哥哥單位分房后搬出。1998年房改時,王先生父母以自己名義購買了該房。2年前王先生父母相繼去世。該房的繼承問題成為焦點。 王先生認為,他一家三口一直跟父母住在一起,且戶口也在該房內,此房
應歸他繼承。但王先生的哥哥卻認為,房屋為老人遺產,且他也盡到了做兒子的義務,同樣有應該享有繼承權。 青島融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鄭湘認為,王先生雖一直跟父母居住,但公房售出后,老人買下該房。原來的公房承租關系已不復存在。該房的所有權完全歸老人所有。王先生主張單獨繼承房產無依據(jù)。兄弟二人在老人晚年都盡了贍養(yǎng)義務。依據(jù)《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根據(jù)王先生的情況,他想繼續(xù)在該房居住,可到房產部門找專業(yè)人員評估房價,然后將其哥哥所繼承的那部分房產以貨幣形式給付。記者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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