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海淀公安分局看押的“在逃通緝犯”,一年后,以公安機關“違法抓人”為由,將海淀分局及其所轄的某派出所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我沒有犯罪,現(xiàn)已經(jīng)撤銷的網(wǎng)上《在逃人員信息登記》,當時純粹是遭人陷害所致。”昨天的庭審結(jié)束后,來自安徽省安慶市的原告李國芳說,他自己原
來也是安慶市的一名警官,因在職期間得罪原市公安局局長吳三九(現(xiàn)已判刑),被吳非法炮制成“通緝犯”并被上網(wǎng)通緝。
為此,李國芳于去年3月進京上訪。但是,就在他住進萬壽路地震招待所的下午,3名干警沖進房間,以李為“網(wǎng)上通緝犯”為由將其銬住。
突然被抓的李國芳,當即向警察申辯,說自己到北京是為了逃避迫害、尋求申訴的。為證明自己無罪,李國芳提請辦案人員向原籍咨詢,是否有“刑事案件立案決定書”和“逮捕決定書”。結(jié)果,在辦案人員索要無得的情況下,對方不得不臨時補辦“拘留通知書”。
至此,辦案人員只能依據(jù)網(wǎng)上信息和所謂的“拘留通知書”,在核實了身份、姓名、籍貫等信息后,對“通緝犯”先是現(xiàn)場盤問,后轉(zhuǎn)入刑事拘留。
“這之中,警用械具一直在身!崩顕颊f,海淀警方的處理決定于法無據(jù)。因此,他要求海淀警方向自己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對于原告的訴求,昨天,海淀公安分局法制處的兩名警官,在代表警方出庭時并不認同。她們認為,警方所做的一切,是嚴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規(guī)定,同時又有《在逃人員信息登記》的事實依據(jù),至于因偽造的《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而造成的后繼責任,應歸責于原籍公安機關。
在回復原告所說的“非法使用警械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時,她們說,警察對于在逃人員,完全具有依法行政、依法制裁的權(quán)力。
由于控辯雙方互不相讓,并且原告不愿當庭和解,海淀法院宣布,對此案擇期宣判。(江金騏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