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師傅去年5月從單位退休后,又到一家新單位工作。今年2月份這家新單位裁員,把他也給“裁”了。李師傅以單位沒給他經濟補償為由,將這家單位告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但李師傅的申訴請求卻被勞動仲裁機構駁回。 勞動法規(guī)中給勞動者規(guī)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為:從16周
歲開始至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待遇,退出勞動崗位,享受相應的福利保障待遇,由此喪失了法定就業(yè)資格。也就是說,勞動者退休后再就業(yè)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已不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7]88號)第二條規(guī)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第13條的規(guī)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y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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