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拿到妻子“不忠”的證據,丈夫竟然雇人用暴力方式逼妻子與其他男子上演床戲,以便拍攝下“背叛”證據。不久,丈夫提出離婚……
昨日,慈溪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同意當事人雙方離婚,但對該男子采取暴力手段獲得的“出軌”證據不予采信,駁回了該男子要求支付2萬元撫慰金的請求。此
案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深思:婚外情應該如何取證?
事件 暴力取得“不忠”證據
1999年,萬厲與妻子李蓉登記結婚。婚后兩年,小兩口感情還很不錯。但后來因為瑣事,夫妻倆不斷爭吵,疑心重的萬歷懷疑妻子有了“外遇”。終于,李蓉忍受不了丈夫的猜疑,離開家在外租房居住。此舉使萬歷堅信:“妻子在外面一定有別的男人。”對婚姻心灰意冷的萬歷決定在離婚之前給“不忠”的妻子一點顏色看看。于是,萬厲想出了一條“妙計”。
在花錢雇人跟蹤李蓉不久后,萬歷很快確定了妻子租房的地址。今年7月的一個晚上,萬歷和所雇之人強行闖入租房內,使用電棍毆打妻子以及當時同在屋內的一名男子,并要求兩人在床上演“激情戲”,然后用事先準備好的攝像機和照相機強行拍攝下來。
今年10月初,他將李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同時以妻子與他人同居致使自己精神遭受創(chuàng)傷為由,要求李蓉支付精神撫慰金2萬元。慈溪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原告萬歷出錢雇傭他人,非法進入他人住宅,并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取證,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所取證據屬非法性證據,法院不予采納。在準許雙方離婚的同時,法院對原告提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思考 婚外情應如何取證?
李蓉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目前,李蓉與事發(fā)當日的男性朋友都還沒有對萬厲所采取的暴力手段提起訴訟,但他們都保留這項權利!边@意味著,萬歷在婚姻破裂后,還將面臨成為被告的可能。慈溪一名法律工作者說,本案引出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在家庭感情糾紛中,如果一方發(fā)現配偶有不忠的行為時,應如何去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狀:獲支持的證據很有限
“根據《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夫妻中握有對方‘出軌’證據的一方在諸如離婚、財產分割時都會得到一些主動,能更多地獲得法院的支持。但在現實中,能獲得法院支持的婚外情證據數量很有限!睂幉ㄊ兄屑壢嗣穹ㄔ旱囊晃蝗耸拷榻B。
困境:怎樣取證有效 法律尚無定論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當事人雙方的代理律師以及袁裕來律師。他們一致認為,婚外情的取證都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但是,在涉及第三者的家庭糾紛中,當事一方如何去獲取另一方不忠的證據,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法律應該要解決的地方!巴ㄟ^哪些途徑得到的婚外情證據才是合法的,目前法律上還沒有很具體的區(qū)分。所以在執(zhí)行操作中,法官也有些為難,只能在自由量裁范圍內做出決定!狈ㄔ阂晃还ぷ魅藛T介紹。
第三方觀點 收集背叛證據,并不是一劑良藥
“在懷疑配偶可能有婚外情時,通過種種途徑去收集‘所謂’的證據,并不是一劑良藥,也不應該是大家首選的方法!睂幉ㄊ锌祵庒t(yī)院擅長于家庭婚姻研究的史堯勝副主任醫(yī)師說,當夫妻雙方出現感情危機時,應該冷靜思考,盡量挽回雙方的感情以及家庭。采取極端手段獲取的‘所謂’證據是不明智的行為。離婚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不是贏家。在家庭感情中,目前最主要的還是需要道德約束,靠雙方遵守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來維持。
(文中當事人人名系化名)
記者 王寬和 通訊員 慈法
責任編輯: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