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稿8月17日首次公開亮相,這份由省公安廳起草,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草案稿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被大動手術,人大常委們在一審時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并建議公之于眾,請社會公眾挑刺。隨后省立法機關在南京、泰州、南通等地召開有各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征集意
見,并將草案稿掛在人大因特網上,請廣大公民提金點子。在此基礎上,經過人大法工委兩天半的緊張工作,才與昨天上午形成草案修改稿。
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再次召開由省政府相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征集對草案修改稿的意見。與初稿相比,修改稿已大做加減法,大段刪去了職能部門概念化的職責分工內容,以及上位法已有規(guī)定或前后重復的內容,使篇幅上更加精干,實用,同時增加了有關交通事故各方責任認定、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約束駕校等新內容,使法規(guī)更加公正、全面,具有操作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可不必負全責的內容,不僅僅考慮到以人為本,還體現了建設法制社會的立法觀念。昨天下午的座談會,與會的各方代表又不客氣地對修改稿提出不少修改意見,立法機關認真做了記錄,作兩次修改時參考。
在江蘇地方立法史上,對一部法規(guī)如此廣泛問計于民反復修改,尚不多見。對比草案稿與修改稿的內容,以及歸納昨天座談時的各方意見,這部已數易其稿的“升級版”條例草案至少有4大看點。
看點一:撞了違章行人,機動車只負有限責任
問題:實施才數月的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采納“撞了白撞”這一做法,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因此,此前個別地區(qū)實施的“撞了白撞”行不通了。此規(guī)定雖體現以人為本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時也產生新的不公平,讓機動車駕駛員甚感委屈。雖然此款后面又加上一句安慰駕駛員:“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如何減輕法規(guī)沒有明確,使執(zhí)法者常以前面一句為準繩。前段時間北京有關對此的地方立法就引起廣泛爭議,鬧得沸沸揚揚。
觀念碰撞:爭議焦點是不再單方面強調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如果是行人違章被撞,已采取緊急避險的駕車人究竟該減輕多少責任!督K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對交通事故中各方責任的認定是空白,根本沒有提及。修改稿增加了相應條款,明確發(fā)生事故后,如行人、非機動車違章,而機動車一方已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雙方都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增加的條款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承擔。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非機動車、行人負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機動車賠償責任分別減輕80-90%、60-70%、40-60%、20-10%。
昨天座談時來自法院的代表指出,最近最高法院正起草司法解釋,規(guī)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賠償責任只減輕25%,江蘇條例規(guī)定減輕40-60%,太多了,建議降低到30-50%。
點評:老外來南京普遍印象是行人膽忒大,特別是一些地方行人不懂交規(guī),橫沖直撞,遇到這類人,開車人雖謹慎又小心還是出事了,你能全怪開車的?在目前路人法律素質亟待提高前提下,修改稿增加的內容維護了機動車駕駛員權益,撞了人可只承擔“有限責任”,這也“逼使”行人、騎車人增強守法意識。
看點二:機關停車場不能對私家車說不
問題:眼下私家車越來越多,可停車難也越來越成為社會問題。逛街也好,出門辦事也罷,找不到泊車位是一大難題;其次是停車費問題,各地差別甚大,一個城市也有多種收費標準。南京的馬路停車場,同樣地段,收4元、5元、6元、8元的都有,有按次收,也有按小時收,讓人摸不著頭腦,有的是附近單位劃出一塊,成為專用停車場。還有,快報今年5月率先討論過機關不準許私家車入內引來群怨的話題,F在公車都改革了,機關還緊盯著公車牌私車牌不放,也太落伍了。其實現在到機關辦事的人代步工具不少都從兩輪變四輪,進不了機關,還得多跑冤枉路。
觀點碰撞:首先還是私車歧視問題。條例草案稿原文是:“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有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占用道路停放車輛!闭髑笠庖姇r各方對此很有看法,認為是歧視私車和外單位車輛,太小家子氣。修改稿增加為“供本單位車輛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的車輛停放”,這樣一改,讓許多掛私牌的車輛也可進入機關大院了。
修改稿還增加一款:“停車場(庫)配建標準由設區(qū)的市政府公安交管部門、建設部門制定”。昨天在座談時,來自建設廳的代表提出不同意見,他指出,象蘇南等地有的不設區(qū)的縣級市是旅游城市,停車場建設的數量結構都有特殊要求,因此法規(guī)不能一刀切,建議拿掉“設區(qū)的”3個字,各市都有權根據需要制定停車場建設標準。
征集意見時,普遍觀點是,現在城市道路內泊車位設置普遍較亂,收費更不規(guī)范。草案修改稿里有一句:具體收費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來自建設廳人士昨天透露,目前省政府正在制定馬路停車收費標準。
草案修改稿對馬路停車場規(guī)定為,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qū),公安交管部門可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昨天座談時省建設廳人士指出,施劃停車泊位的依據不能僅僅是“根據交通狀況”,還應增加“考慮整個道路內停車場的規(guī)劃、對道路的維護、事先提出施劃方案”等內容。對修改稿增加的一句“馬路停車場收費應當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和停車管理”,昨天座談時多數人持否定意見,認為馬路本不應設停車場,既然設了,收費就應當用于道路維護和建設。
點評:馬路設置停車泊位是對專用停車場的補充,雖方便了開車者,但影響了通行,違背道路基本的性質。根據國外成功經驗,馬路停車場應全市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只對有經濟承受能力者提供方便,即收費高于一般停車場,以此為經濟杠桿,調整馬路邊泊車量。在這方面地方立法予以規(guī)范,十分及時和必要。
看點三:收取媒體曝光費視為違法
問題:南京市設置電子警察已多年,讓警察省去了站馬路,很是方便。但為了讓違章者知道自己被曝光了,交管部門在當地一家報紙上設置交通曝光臺,每周刊登一次,并收取違章者曝光費。此做法引起各方義憤,在信息高度發(fā)達的今天,何必要登報,不僅公布違章者姓名,還收費呢?在多方呼吁下,不久前此做法才取消。但如何建立信息快速通道,讓駕車人與交管部門及時溝通,仍是個問題。
觀點碰撞:有人認為收取曝光費可加大處罰力度,但多數人認為完全可用其他方法替代。條例修改稿增加一款:本省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記錄并無償公開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信息。交管部門可以將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情況、嚴重或者多次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抄告其所在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
征集意見時,有人提出設置駕駛人信息卡,保持信息暢通。為此修改稿特規(guī)定:持有本省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在本省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信息卡。駕駛人信息卡應當記載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其他有關信息。昨天座談時大家認為,增加此款有利于信息透明,增強駕駛員自我約束意識。
點評:立法規(guī)定無償公開違法行為,這表明,南京市交管部門過去長期在報紙上設置交通曝光臺,公布違章者姓名車號并收取曝光費的做法將成為歷史,如再收取就是違法!
看點四:交通協管員將清退出局
問題:近年來,不少地方都設置了交通協管員,這些人雖戴著大蓋帽,穿著制服,但由于素質差,執(zhí)法水平低,影響了執(zhí)法機關在群眾中的印象。此外,這些編外人員都不是吃皇糧的,其開支都要從各部門小金庫拿,也不利于杜絕執(zhí)法部門亂收費。
觀點碰撞:考慮到不少地方警力不限,增設協管員可有效彌補執(zhí)法人員不足,修改稿仍規(guī)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聘用志愿人員協助疏導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草案初稿相比,修改稿只是增加了“疏導交通”4字,意思是更體現協管員的作用。昨天座談時,省交通廳人士指出,這與最近公安部逐步清退協管員的文件精神犯沖,建議刪除此款。
點評:刪除此款,意味著執(zhí)法隊伍不準聘用協管員。立法時考慮細致周全,就從源頭上杜絕了交管執(zhí)法隊伍建設上的缺失。 記者 趙誠
責任編輯: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