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朱麗亞)日前,海南省檢察院海南分院就馮俊德殺人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為該判決“定罪準確,但量刑不當”。
2003年12月17日,海南省萬寧市結核病防治所(以下簡稱“結防所”———編者注)所長符平釗被同所職工馮俊德當眾殺害,起因是所里剛剛推行一個月的管理方案令馮俊德當月收入為零。
今年6月11日,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對馮俊德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馮俊德無視國家法律,因被單位停發(fā)工資而實施報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根據(jù)本案發(fā)生的起因及其他情況”,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馮俊德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緩期兩年執(zhí)行。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的刑事抗訴書認為,一審法院以本案發(fā)生的起因作為判處被告人死緩的理由是錯誤的。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本案發(fā)生的起因是:被告人馮俊德所在單位實行管理改革,經(jīng)該所職工大會通過并報主管部門萬寧市衛(wèi)生局同意后,于2003年11月開始試行,按該試行方案,馮俊德在11月份的計件工作為零,該所執(zhí)行管理方案,停發(fā)其該月工資。馮俊德由此產(chǎn)生惡念,報復殺人。這一事實已為一審判決所認定。它表明本案的發(fā)生,被害人并無任何過錯,馮俊德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其個人利益同單位管理制度發(fā)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正常手段、正當渠道加以解決,而是頓生惡念,蓄意殺害單位負責人,這充分反映了馮俊的犯罪動機惡劣,主觀惡性大,人身危害嚴重。因此本案發(fā)生的起因絕不能成為對被告人從輕量刑的理由,相反應當作為對其從重懲處的一個情節(jié)。至于一審判決認為判處被告人死緩的理由還有“其他情況”,語焉不詳,令人費解。判決是人民法院擺事實、論證據(jù)、說理釋法的載體,在判決書上使用“其他情況”這種含糊不清、意思曖昧的詞語,是極不嚴肅的。
海南檢察分院認為被告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無任何法定的或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其人身危害性極大、論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榜T俊德作為一個國家工作人員,在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動刀殺害單位負責人,這在全省實屬罕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危害了社會治安,而且對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管理和改革以及工作秩序的穩(wěn)定都帶來極壞的影響!
鑒于海南省檢察院海南分院已提出抗訴,海南中級法院以案件已進入二審為由謝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