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消費者吳某(化名)在一家車行購買一輛富康新自由人轎車剛過10天,該款車型便降價8000多元,吳某拿出與賣車人簽定的“保證”不降價承諾,向該車行索賠未果,遂將車行告上法庭。今年6月,青島市四方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該車行返還消費者吳某購車款差價8200元。被告車行不服,提請青島市中院要求重審。昨天
,青島市中院維持四方區(qū)法院原判,判決這家車行返還原告吳某購車款差價8200元。
剛買新車就遇降價
2004年2月17日,消費者吳某在我市某車行購買了一輛新款富康新自由人轎車,購車款為人民幣88000元。購車時,該車行銷售人員嚴某(化名)向吳某做出書面保證:如該車型在2004年2月17日至2004年3月2日期間降價,車行將返還差價。2004年2月27日,這款轎車由88000元降至79800元。吳某立即找到該車行要求返還差價,遭車行拒絕。吳某一怒之下將這家車行告上法庭。
沒簽合同無權(quán)承諾
在法庭上,被告這家車行辯稱,該車行根本就沒與賣車人嚴某簽訂勞動合同。吳某買車時,嚴某只是一名在該車行幫忙銷售的臨時人員。他未經(jīng)車行授權(quán),根本無權(quán)代表車行做出返還差價的承諾,所以他寫的書面承諾是無效的。
錄音證實承諾有效
在法庭上,消費者吳某拿出一段錄音帶,證明該車行中的一些工作人員,在消費者吳某面前,口口聲聲稱嚴某為銷售部門經(jīng)理的事實。原來消費者吳某去車行交涉索賠事由時,隨身帶了錄音機錄音。法院認定,消費者吳某有理由相信嚴某有權(quán)代表車行做出返還車款差價的承諾,所以嚴某簽定的書面證明完全有效。法院依法判決,該車行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必須返還原告吳某購車款差價8200元。(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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