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公關先生”向同性賣淫
2003年1月至8月,現(xiàn)年34歲的南京人李寧以營利為目的,先后伙同劉某、冷某等人經(jīng)預謀后,采取張貼廣告、登報的方式招聘“公關先生”并制定制度進行管理,在其經(jīng)營的“金麒麟”、“廊橋”及“正麒”酒吧內(nèi)將“公關先生”介紹給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帶至南京市“新富城
”大酒店等處從事同性賣淫活動。同年8月17日,李寧被警方抓獲歸案,檢方在起訴書中查明列舉了7次賣淫活動。
2月17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李寧有期徒刑8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同時對于李寧違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繳。
微妙變化:無罪辯護改為罪輕辯護
一審宣判后,李寧不服,他認為“組織同性賣淫不構成犯罪及一審量刑過重”為由,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但有意思的是,李寧在二審期間另行聘請的辯護律師卻認為李寧是有罪的,但應當從輕判處。該律師的辯護意見是:李寧不應對本案的犯罪事實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且社會危害性較小、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愿意交納罰金,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判處。
維持原判:正反焦點大碰撞
李寧及其二審辯護律師的兩個主要意見正好與一審秦淮區(qū)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針鋒相對,但南京市中院通過對這兩個焦點的仔細審理,最終還是裁定維持原判。
焦點一:李寧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李寧認為,組織同性賣淫不構成犯罪。
南京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寧指使劉某、冷某等對“公關先生”進行管理,將“公關先生”介紹給同性嫖客進行賣淫活動并收取費用的事實,有李寧的供述以及冷某等人的證人證言、相關書證予以證實,其應對全部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上訴人李寧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一審秦淮區(qū)法院判決認定李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李寧及其辯護律師的這一意見不予采納。
焦點二:李寧的8年刑期是否過重?
上訴意見:李寧認為,一審判決8年刑期太重;李寧的二審辯護律師認為,李寧不應對犯罪事實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等,二審法院應從輕判處。
南京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李寧組織同性賣淫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且一審秦淮區(qū)法院根據(jù)李寧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對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處刑并無不當,故李寧及其辯護律師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通訊員 市法 秦法
快報記者 宗一多 實習生 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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