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的重慶開縣川東北氣礦特大井噴事故,到最近的江蘇鐵本鋼鐵公司違規(guī)建設鋼鐵項目案,一批負有責任的官員或引咎辭職,或被責令辭職,紛紛丟掉了“烏紗帽”。如此嚴格的責任追究力度為官員們敲響了警鐘,讓公眾為之振奮。而且,隨著《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的實施,今后在一些重大的事故和事件發(fā)生后,負有
領導責任的官員將不能以糾正、檢討等方式輕易過關,他們的職位可能將因此不保。
不過也要看到,辭職只是對行政責任的追究,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官員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官僚主義、馬虎草率,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造成了重大損失,所以,此時這些官員不但應該承擔行政責任,更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廳長陳連福昨日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引咎辭職和黨紀處分并不影響檢察機關對官員刑事責任的追究,即使官員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官員構成職務犯罪,照樣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檢察機關作出這樣的表態(tài)是有針對性的。在過去,按照規(guī)定,很多責任事故和事件的調查黨政有關部門有權先行介入,如果通過調查認為有關官員涉嫌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將提請檢察機關介入立案偵查。但在不少時候,不少地方,一些地方黨政機關出于淡化事件影響的考慮,對責任官員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責任官員的行政責任,回避追究官員的法律責任。比如,曾經(jīng)給阜陽造成數(shù)億損失的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是因為經(jīng)濟犯罪而被判死刑的,他的“惡意瀆職”并沒有得到法律上的追究。
正如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廳長陳連福所說,職務犯罪偵查難度較大,查處的過程和時間較長,必須要把責任關系搞清楚后,才能確定是否符合職務犯罪。是的,由于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玩忽職守罪的界定比較籠統(tǒng),司法實踐中,查處政府失職和行政不作為造成嚴重事故和惡劣事件的案例也較少,這些都給追究辭職官員法律責任帶來操作上的不便。
所以,為了防止出現(xiàn)行政責任追究替代法律追究的現(xiàn)象,有必要在制度上進行改革和完善。如建立檢察機關與政府監(jiān)察機構、紀檢部門的工作協(xié)調機制,在一些事故和事件的調查中,讓檢察機關同時參與調查,盡量避免責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對玩忽職守罪進行最新的司法解釋,擴大玩忽職守罪的內涵,明晰玩忽職守罪與一般行政失職的界線,讓一些典型或重大的政府失職和行政不作為成為法律打擊的對象。如這次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以及江蘇、安徽出現(xiàn)的“癌癥村”現(xiàn)象,都與有關官員和政府部門在食品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工作中的失職行為有關,這些官員是否該負法律責任,法律無疑應該有個說法。本報評論員于平(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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