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晚間,以色列空軍在加沙地帶對伊斯蘭抵抗運動(哈馬斯)的2號人物蘭提西執(zhí)行了“定點清除”,而僅在20多天前,哈馬斯精神領袖亞辛也慘死在以軍的導彈下。4月16日出版的《環(huán)球》第8期在“正方反方”欄目中專門就頗具爭議的“定點清除”進行了討論,或許能夠為國內讀者了解巴以沖突提供一個新視角。
《環(huán)球》雜志:亞辛之死——清除恐怖還是恐怖清除
以色列3月22日對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哈馬斯)精神領袖亞辛實施“定點清除”后,國際輿論大嘩。國際社會在對以色列予以普遍譴責的同時,分別對其方式加以定性:阿拉伯和伊斯蘭國家指責以色列在搞“國家恐怖主義”,聯合國秘書長和多數歐洲國家抨擊以色列“違反國際法”,“超越司法程序”,美國則認為以色列有權“自衛(wèi)”。以色列政府內部也存在兩種聲音,支持者稱這是為了“反恐怖”,反對者認為“不合法”、“非正義”和“沒有意義”。本期兩篇觀點對立的文章或許會幫助讀者從不同的角度看待亞辛被殺事件。
定點清除不合法理
-劉華
亞辛死了。按照以色列政府的說法,這是反恐斗爭的勝利。據他們說,亞辛死了,恐怖分子們就失去了幕后主使,針對以色列人的恐怖活動也就會逐漸減少,距離有朝一日徹底消除恐怖主義威脅的目標又近了一步。然而,事情絕沒有這么簡單。
首先,這次事件本身就為恐怖主義增加了一個案例——國家恐怖主義的案例。以色列除掉亞辛,以及此前的一系列“定點清除”等行動,本身就是一種國家恐怖主義的表現?植乐髁x的定義雖然并不統(tǒng)一,但有幾點是一致的: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具有政治目的、攻擊平民以及通過殘暴方式引起廣泛的視覺和心理恐懼等。
而且,并不是個體才會從事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很多情況下,危險的國際恐怖主義行動是在一個國家層面上進行的,因為謀劃行動的國家往往具有完善的國家機器,擁有強大的財力、物力和國家軍隊。以色列在“定點清除”行動和其它類似的清剿行動中,不僅動用了一支中東地區(qū)最精良的軍隊去實現其政治目的,而且屢屢攻擊民用設施和對方平民,造成對方民用設施的毀壞以及平民的大量傷亡。
如果以色列指責對方是恐怖主義的話,那么,用人體炸彈傷害無辜與用美國導彈傷害無辜又有什么區(qū)別呢?如果說這樣做是為了保證以色列自身的安全,那么以色列作為一個生存在現代國際體系中的國家,為何一定要像恐怖分子那樣行事,用恐怖主義對待恐怖主義,才能保證自身的安全呢?更何況,繼續(xù)這種做法也會降低自身行為的道義基礎,最終也將無法向國民交代。2003年,以空軍飛行員拒絕執(zhí)行任務的事件就已說明了這一問題。
其次,以色列的這種做法,有悖于一個現代國家的基本法制精神。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今天,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存權,應當擁有足夠的證據,應當合乎國際或國內法律。
從國際法角度說,若將以色列和“哈馬斯”算作戰(zhàn)爭雙方,以色列是可以攻擊哈馬斯軍事人員的。但亞辛不同,他是一名非戰(zhàn)斗人員,作為手無寸鐵的宗教人物,他在戰(zhàn)爭法中的地位等同于一個平民,以色列現在這樣做,也就成為一種對平民的屠殺,這是對國際法和國際人權公約赤裸裸的踐踏。
從國內法角度說,若將巴勒斯坦全境皆視為以色列實際控制區(qū),則以色列能夠行使司法管轄權。那么一個現代法制國家就需要經過司法程序,找到足夠證據,以及可以適用的法律條款后,才能剝奪他人的生存權。而在這里我們卻看到,以色列首先沒有經過任何司法程序,而僅僅是靠行政首長沙龍的一個命令,就可以大開殺戒。
此外,以方也沒有什么能夠指控亞辛的有力證據。人們知道,哈馬斯的實際事務都由其最高行政層“七人委員會”管理。亞辛僅僅作為一位精神領袖出現,并不參與具體組織策劃針對以色列的襲擊活動,人們顯然不能從中找出任何剝奪其生存權的理由。單從這點看,以色列此舉,完全有悖于現代國家的基本法制精神,會極大損害以色列的國家形象。畢竟,一個國家要生存在現有的國際體系中,就必須遵守這個體系中的一些基本規(guī)則。否則,這個國家的信譽和責任又在何處呢?
再次,退一步講,既使亞辛“罪該萬死”,那么以色列是否應該讓他有個相對人道的死法?在世界各國紛紛廢除死刑并越來越重視死刑執(zhí)行的人道方式時,以色列把已經殘廢的亞辛“碎尸萬段”,向公眾傳播的難道不是“恐怖”與殘忍?作為政府行為,作為國際法行為體,以色列的這種做法又如何不讓人譴責。因為公眾和輿論對政府與國家的道德標準是完全不同于恐怖或極端組織的。
另外,以色列的這種做法絲毫無助于遏制恐怖主義的發(fā)展。如果說亞辛之死客觀上會帶來什么影響,那恐怕也只能是增加襲擊活動的頻率和強度
哈馬斯即使僅僅是為了維護自己一貫的強硬形象,也將會對亞辛的死進行“足夠”的報復。而巴解組織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示弱,否則就會削弱自己領導巴勒斯坦的道義基礎。更何況,以色列之所以感到不安全,其根本原因是因為巴以雙方存在目前這樣的因非法領導而產生的尖銳矛盾。矛盾越激化,以色列就越不會安全。只要矛盾還存在,只要以色列領土上還存在巴勒斯坦人,那么不管以色列采用什么樣的方式——修建隔離墻、加強邊境檢查、或者“定點清除”,都無法徹底消除國民生活中的恐懼、不安、爆炸和死亡,甚至還可能會適得其反。
縱觀歷史,由領土、宗教、民族等原因造成的雙邊沖突,幾乎沒有通過“以暴制暴”的方式獲得徹底解決的。而且一方強硬勢力的得勢,往往意味著另一方強硬勢力的抬頭,以及沖突的進一步激化。以色列目前這種圖一時痛快而傷害全局的做法,以及產生這種做法的思想方法,恐怕注定了巴以沖突會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
總而言之,這次事件又一次說明,以色列處理巴以關系的思維方式依舊存在著很大的問題,某些以色列的當權者,絲毫不考慮如何消除造成目前這種局面的矛盾根源,而僅僅將希望寄托在暗殺、鎮(zhèn)壓、隔離、封鎖之上。其結果,必然會是讓矛盾長期而尖銳地存在下去,按照這種思維行事的以色列國,也絲毫不會獲得更多的安全。
定點清除 無奈之舉
-阿維
中國有句老話: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機未到。素來愛憎分明的猶太人同樣是知恩圖報的,他們把“恩人”、“義人”牢記在心里;而對有惡于己的人,他們絕不容忍。即使惡人逃到天涯海角,猶太人骨子里著實有股“仇不報、誓不休”的狠勁兒。
于是,哈馬斯精神領袖謝赫-艾哈邁德·亞辛死了,死于以色列國防軍屢試不爽的“定點清除”。這名猶太人眼中的“魔鬼撒旦”、“巴勒斯坦的本·拉丹”的死狀很是慘烈:被AH-64阿帕奇發(fā)射的3枚“地獄火”導彈炸得身首異處。即使針對66歲高齡、且坐在輪椅上的殘疾人,以色列也要采取這般頗為“殘忍”的手段,足見對其痛恨何等之深。以安全部門認定,自2000年9月以來,亞辛應對至少425起哈馬斯惡性襲擊事件負有直接責任,而這些襲擊導致377人喪生、2076人殘疾。以色列此番將“定點清除”目標鎖定亞辛,當然具有足夠的理由,也必然已做好迎接哈馬斯“地震式”報復的準備。
生活在以色列本土之外的人,或可說生活在暴力陰影之外的人恐怕很難理解以色列為何不計代價地一味堅持對哈馬斯、伊斯蘭圣戰(zhàn)(杰哈德)等極端組織的領導人及高級成員實施“定點清除”。但在“9·11”之后的美國和“3·11”之后的歐洲,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默認”這種曾被他們猛烈抨擊的行動。
“定點清除”(Targeted
Liquidation),原意被理解為“定點清算”或許更為貼切,說白了就是算帳,就是血債血償。事實上,近20年來,“定點清除”一直為以色列政府所采用,只不過在最近的巴以大規(guī)模流血沖突中被更加頻繁地使用。
雖然這種終極追殺不可避免地導致部分無辜巴勒斯坦百姓的傷亡,但需要指出,以軍追殺的是“雙手沾著猶太人鮮血的敵人”、是“對以色列國家和人民安全構成巨大威脅的恐怖分子”,而絕不是普通民眾。這與哈馬斯、杰哈德等選擇以色列平民下手有著原則上和本質上的區(qū)別,這一點不應被刻意虛化或忽視。從這個層面上講,將“定點清除”定性為“國家恐怖主義”顯然有失公允且?guī)в兄饔^色彩。
聚焦中東,國際媒體對巴以沖突的報道本身便帶有傾向性——因為很少有媒體能夠真正擺脫階級性的桎梏。展示在受眾眼前的巴以沖突是文字化、圖像化的暴力對抗,綜合實力上的巨大落差給人們視覺和神經造成的強烈沖擊夸大了雙方的實際境遇,也使人們的情感失衡。
不可否認,在已持續(xù)3年半的大規(guī)模沖突中,以軍傷害巴勒斯坦民眾的事件確實存在,但在低烈度戰(zhàn)爭狀態(tài)下出現的這種現象并不是主流。
以色列是民主的主權國家,它有權且必須采取得力措施保護本國人民不受外來襲擊的威脅,同時又必須接受國際社會監(jiān)督,不可輕易對“境外”極端勢力的行動采取過火反應。那么,哈馬斯、杰哈德、阿克薩烈士旅們應該由誰來管?當然是阿拉法特領導的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國際社會公認的巴勒斯坦人民的惟一合法代表。但深陷“內憂外患”的民族權力機構早已失去控制這些極端組織的能力。
哈馬斯的強大,標志著伊斯蘭極端宗教勢力、極端民族主義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的興起。哈馬斯的宗旨是要用“圣戰(zhàn)”將這片土地上的所有猶太人全部趕進大海,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巴勒斯坦共和國。而這顯然令以色列無法容忍,也讓阿拉法特及其領導的民族權力機構無法接受。
由哈馬斯牽頭的巴勒斯坦極端宗教勢力、極端民族主義勢力不僅成為以色列國家安全的最大隱患,更被事實證明為政治解決巴以沖突進程中的巨大障礙。在這種情況下,以色列必須主動出擊,在“定時炸彈”爆炸之前就將其“廢”掉。
猶太民族歷史上的慘痛經歷使他們認識到建立“民族之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他們認識到個人與民族的未來、國家的生存都要靠自己去打拼。猶太人對于安全有著超乎常人的敏感,為了安全,他們有時甚至不擇手段。他們性格中“好斗”的一面使得“定點清除”被很多人視為一種對巴勒斯坦人的挑釁,但事實并非如此。從民族性格的層面分析,“定點清除”更應被視為猶太人一種自然的、本性的報復情結作用于軍事策略上的體現。這一點,從以色列民眾對這種“懲罰”的普遍認同便可看出。
以暗殺亞辛的行為來界定“定點清除”的合法性顯然是“劍走偏鋒”。亞辛乃“手無寸鐵”的殘疾人這是事實,但如果因此便認為他應“豁免于”懲罰則完全是不辨是非的錯誤!岸c清除”需不需要以色列國內司法程序通過,則是一個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眾所周知,以色列不對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巴勒斯坦自治區(qū)域行使國家主權,更不可能行使作為國家主權重要內容之一的司法管轄權,又何談訴諸國內司法程序呢!
事實上,在與哈馬斯、杰哈德等極端組織膠著對抗的低烈度戰(zhàn)爭狀態(tài)下,“定點清除”作為以軍的軍事行動是由總理領導的最高軍事決策層拍板決定的。這個決策層代表著國家意志和民眾利益,它所做的決定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而在戰(zhàn)爭狀態(tài)下,以色列行使“自衛(wèi)權”,對“敵方特定軍事目標”實施打擊,沒有違反戰(zhàn)爭法。
從戰(zhàn)略角度講,同摧毀“恐怖分子”及其家屬房屋、將“恐怖分子”驅逐出境等手段一樣,“定點清除”被以色列軍方及安全部門認為是摧毀“恐怖主義基礎設施”的得力措施。事實證明,這些有爭議的手段確實打壓了巴勒斯坦極端勢力的氣焰。能夠說明這一問題的證據是,哈馬斯、杰哈德等極端組織在與以色列實現停火問題上一再堅持的條件便是“以色列必須停止‘定點清除’”——這恰恰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這種終極暗殺行動對極端勢力的領導人產生了巨大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