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個別證據(jù)有待進一步求證
甘肅驚天槍案決定延期審理
本報天水訊(記者王蘭芳)經(jīng)過1月6日、7日兩天“9.29”槍案在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開審理,被告周文俊、湯永久、王志成在該案中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已被查證。在該案最
后答辯階段,由于被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三被告所犯罪行中的個別證據(jù)存有疑義,因此,經(jīng)法庭合議庭合議后,本案決定延期審理。
1、1993年的工作證能不能證明持證人在1998年的行為?
在法庭答辯時,被告王志成的辯護律師答辯說,被告王志成在本案中的行為是違法的,這點可以肯定。但是,他犯法的主觀故意性不是很明確,原因是他起初在介紹湯永久到天水某廠購買槍支配件時,是以天水某廠兼職銷售員的身份從事的,而且還有該廠給王志成辦理的工作證為證,這些是否屬實請法庭進一步查證。當法庭再一次詢問王志成該工作證的來源時,他說是天水某廠銷售處一工作人員在1998年時,在該廠駐蘭辦事處給他的。但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王志成是1996年從天水某廠外調(diào)的。而王志成給法庭出示的是1993年的工作證。用1993年的工作證去求證1998年他本人的個人行為,這顯然是行不通的。到底該工作證可否證明王志成的業(yè)務員身份,法庭認為有待進一步查實。
2、涉案的槍支零配件到底有無廢品?
第一被告周文俊的辯護人辯稱:被告周文俊系此案從犯,原因是他在此案中并沒有組織貨源,而僅僅參與了銷售。首先,周文俊從湯永久處拿的部分配件是廢品,根本就賣不出去,沒有給社會造成太大危害。其次,在青海省“9.21”槍案發(fā)后,周文俊伙同湯永久將一些槍支配件拋入黃河,此舉從另一角度分析,是他們給此犯罪活動劃上了終止符。因此,該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guān)將周文俊列為此案第一被告,只是將其非法買賣的槍支配件數(shù)簡單相加后,其所得數(shù)最大所致,他認為不妥當,而應該將拋入黃河的配件和一些廢品數(shù)剔除后,再認定其罪行大小。就這一辯護觀點,公訴機關(guān)答辯時辯稱:按照相關(guān)法律,只要是從事販賣、運輸槍支及其配件就視其違法,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非得要所非法買賣的槍支配件流入社會后,造成一定或嚴重危害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次,青!9.21”案發(fā)后,他們將部分槍支配件拋入黃河,只能是他們毀滅罪證的一種表現(xiàn),而并不是其主觀上要終止犯罪。再者,到底周文俊從天水某廠提的貨中有無廢品,這只是他本人的一面之詞,還有待進一步查實。但有一點的很明確的,即使真有廢品,他從事買賣槍支配件廢品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最后,鑒于有個別證據(jù)有待查實,法院決定此案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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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1日,西寧警方在一可疑出租車內(nèi)查獲槍支配件10箱共1103件。
案件驚動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
2002年7月22日,羅干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公安部門全力偵破,消除槍患。同年9月29日,公安部將該案列為督辦案件,代號“9·29”。
此案是一起跨省的特大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槍支案,其涉案槍支配件數(shù)量之大、涉及地域之廣全國罕見。甘肅警方歷時11個月成功偵破此案。
1月6日,“9·29”案件將在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槍支配件驚現(xiàn)西寧
2000年9月21日晚10時許,一輛面的駛出西寧市第六停車場。停車場保衛(wèi)人員見該車進場時沒打招呼,便將其攔下盤問。保安看到車上除司機外,還有一男子,便問車上裝的是什么,車上那男子含含糊糊地回答:“洗衣粉。”當保安要求他出示相關(guān)手續(xù)時,他假稱回家去拿手續(xù),便消失在夜色中,之后,該男子一直沒有現(xiàn)身;叵朐撃凶拥囊慌e一動,保安覺得其形跡可疑,便打開車上的貨物進行檢查。沒想到,擺在面前的竟是大量槍支配件。經(jīng)西寧市城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和轄區(qū)派出所清點,共有槍支配件10箱1103件。
而在2000年4月,西寧市公安局曾繳獲槍支配件400多件。
大量槍支配件的出現(xiàn)驚動了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
2002年7月22日,羅干作出批示:要求公安部門全力偵破,消除槍患。同年9月29日,公安部領(lǐng)導作出批示:此涉槍案件被定為“9·29”案件,由公安部督辦。甘青警方聯(lián)手破案
青海警方經(jīng)過縝密偵查,發(fā)現(xiàn)在查獲的槍支配件中,有天水某廠的產(chǎn)品。
2002年10月26日,公安部在蘭州主持召開了由甘、青兩省公安機關(guān)以及5名槍械專家參加的案件偵辦協(xié)調(diào)會議。公安部三局二處副處長何力在會上傳達了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的批示精神及公安部領(lǐng)導對此案的具體部署安排,決定甘、青兩省分別成立專案組,對兩省近幾年存在的利用軍用槍支零部件非法制販槍械的犯罪活動進行偵查。其中甘肅警方主要負責查找軍用槍支零部件的來源;青海警方主要負責追查其流向并挖出非法制販槍械窩點。此后,“9·29”案件的偵破工作在兩省間各自展開。同時,我省公安廳為了協(xié)調(diào)指揮,成立了“9·29”專案組。
天水市公安局也隨即成立專案組,全力偵查此案。
涉案人員浮出水面
由于青海警方查獲的槍支配件中有天水某廠的產(chǎn)品,因此省、市專案組決定將該廠作為案件突破口。
2002年11月初,專案組正式進駐該廠,并對該廠近年來數(shù)以萬計的槍支配件生產(chǎn)臺賬、出庫單、出門證等進行梳理,對與之有關(guān)的人員進行調(diào)查。在此過程中,辦案人員發(fā)現(xiàn)蘭州某廠曾在該廠提過5次貨,當時提貨時出具的介紹信有涂改、偽造的痕跡,同時,介紹信上沒有上級部門的鑒章。
經(jīng)公安人員進一步調(diào)查,查出當時手持該介紹信的是該廠調(diào)離人員王志成。經(jīng)查實:王志成于1996年離開該廠調(diào)往蘭州。
當偵查員趕到王志成的單位蘭州某廠時,卻被告知此人沒有上班且去向不明。在蘭州轄區(qū)派出所的協(xié)助下,偵查員找到了王志成的家。為防止打草驚蛇,專案組決定先從外圍排查。
經(jīng)過艱苦細致的偵破工作,2003年1月9日,王志成在蘭州落網(wǎng),后被押解回天水。經(jīng)審訊,他在天水時,認識了蘭州某廠的湯永久。
1998年12月,湯永久通過他從天水購買“五六”式?jīng)_鋒槍配件400件,通過零擔貨車發(fā)往蘭州,之后將貨藏于其在蘭州城關(guān)區(qū)租用的庫房內(nèi)。
1999年2月,湯永久再次通過王志成從天水購買“五六”式半自動步槍及沖鋒槍零配件3300件。
與上次一樣,取出貨后仍放在所租的庫房內(nèi)。在這期間,王志成通過湯永久認識了周文俊。后來,周文俊分兩次在王志成處購得槍支配件450件。
2000年3月,湯永久又一次通過王志成在天水購得槍支配件1600件。
就這樣,湯永久、周文俊先后5次通過王志成購得“五六”式半自動步槍及沖鋒槍配件5750件。販槍疑犯相繼落網(wǎng)
根據(jù)王志成交待,辦案人員得知周文俊和王志成以前曾一起在天水某賓館住過,當時登記房子時用的是周文俊的身份證。不久,省公安廳根據(jù)周文俊身份證查出周文俊系莊浪縣通邊鄉(xiāng)通邊村農(nóng)民,并把此信息傳給天水市公安局。辦案人員獲此信息后立即驅(qū)車趕赴莊浪,但周文俊一直在西寧、蘭州等地打工,連他家人也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經(jīng)過辦案人員的走訪調(diào)查,最終確定他在蘭州。
2003年1月19日,周文俊在蘭州某飯店與朋友打牌時被抓獲。經(jīng)過幾番周旋,周文俊交待了伙同王志成非法購買槍支配件的犯罪事實。
2003年3月初,專案組趕赴西安,在西安警方的大力配合下,3月7日,湯永久在西安一麻將館被抓獲。
至此,“9·29”涉槍案件偵辦工作有了重大突破,槍支配件的最終去向則由青!9·29”專案組負責偵破。
現(xiàn)已查實:周文俊、湯永久、王志成自1998年12月至2000年10月期間,從青海西寧、山東濟南、河北石家莊及我省蘭州、天水等地非法買賣槍支配件共計16次,配件數(shù)量達21976件。
2003年1月21日、2月21日、4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志成、周文俊、湯永久以涉嫌非法運輸、儲存槍支罪被天水市檢察機關(guān)批捕。
本報記者王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