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6月8日電海南省瓊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今天公開開庭審理,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決長期在海南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蒙超東有期徒刑4年,并罰款2萬元人民幣;另一名同案被告吳先鋒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罰款4萬元人民幣。
該案審判長、瓊山市人民法院法官曾小凡介紹說,這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首次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關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問題的請示批復》中指出,對于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fā)布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個批復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瓊山市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作出了如上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蒙超東和吳先鋒自1999年12月開始,就以發(fā)展“加盟連鎖”事業(yè)的名義,在海南省瓊山市組織開展變相傳銷活動。瓊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一審判決書中指出:到2001年3月,兩人共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136人,收取下線加盟費人民幣40萬余元,蒙超東非法獲利1萬余元,吳先鋒非法獲利2萬余元。
今年春節(jié)過后,大批傳銷人員集聚海南省,最高峰時達到5萬余人,他們大肆進行詐騙和非法經營活動,嚴重破壞了海南經濟秩序。在海南省各級政府的組織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合行動,自3月底以來對各種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組織進行了嚴厲打擊,到目前為止,已經全面摧毀清除海南的大小傳銷組織,并已抓獲了傳銷組織頭目287人,司法部門正在對其中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查處。